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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5511 上传时间:2022-03-15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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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防)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监区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安全监测监控等业务的落实工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 5 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 6 条 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批准后实施。第 7 条 负责矿井通风

2、系统的现场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第 8 条 参加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提交瓦斯设点计划,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第 9 条 负责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第 10 条 负责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第 11 条 负责矿井通防安全仪器的管理。第 12 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 13 条 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 14 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第 15 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的监督、管理。第 16 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

3、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0 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 21 条 未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或实施过程中组织不力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 22 条 矿井通风系统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3 条 未做好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4 条 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未做好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矿井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 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 未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 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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