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讲解了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审批权限从国家税务局下放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修改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简化了外国商会的成立和管理程序;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调整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审批和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审批权限;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简化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负责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民政、渔业、盐业、广播电视、农业等领域的政府部门和机构。该决定旨在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造活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