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 (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第二条 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第三
2、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四条 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三)食
3、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
4、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十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一)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县政府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3、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4、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
5、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
6、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六)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舆论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七)依照本制度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八)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2、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3、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九)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