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扬子江路厂区拆除工地“4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4 月 9 日 21 时 15 分左右, 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扬子江路厂区拆除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0 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0 年 4 月13 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开发区安环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扬子江路厂区拆除工地“4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2、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主体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调查过程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克服了疫情影响带来的调查不便、无法联系现场作业人员、部分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等困难,在属地公安机关大力配合下,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0 年 4 月 13 日,事故调查组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肖元省、肖志豪、肖波已离开扬州,当即请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通知 3 人来扬接受调查。4月 16 日, 开发区公安分局对“49”事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实施刑事侦查(开公(津)立字2020301 号) ,并向扬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
3、院提起公诉,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予以退回。事故调查组在多次沟通协调后,现场作业人员肖元省、肖志豪、肖波及直接相关人员张俊雷 4 名安徽籍人员仍未来扬接受调查的情况下,2020 年 7月 3 日、8 月 27 日,两次向市公安局发函,请公安机关“对肖元省、肖志豪、 肖波等违法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扬接受事故调查”。 9 月 5 日,开发区公安分局扬子津派出所找到肖元省、肖波、肖志豪 3 名现场作业人员。事故调查组迅速对肖元省、肖波、肖志豪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不能排除该起事故刑事案件可能。2020 年 11 月 24 日,事故调查组向开发区分局发出关于商请提供“49”事故结案结
4、论的函 。2020 年 12 月 18 日,收到开发区公安分局关于提供“49”事故结案结论的复函 ,开发区公安分局定性“49”事故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20 年 12 月 18 日后,事故调查组继续进行“49”事故调查工作。二、事故有关情况1、扬州市宏扬旧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58977411;成立于 2004 年 1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陈锋(实际控制人张建付)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经营范围:旧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基础土石方工程、小区改造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2140337)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
5、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苏)JZ 安许证字2005100435)有效期至 2023 年 3月 28 日。2、扬州市宏扬旧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简称开发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MA1WUXAB5X;成立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负责人谢庆龙;经营范围与宏扬公司相同。3、房屋拆除协议书2019 年 12 月 3 日,开发区分公司(乙方)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甲方)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书 ,明确由乙方负责拆除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4、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合伙经营行为2019 年 7 月,谢庆龙、王化霞
6、和张俊雷 3 人商定合伙办石子厂,从事建筑混 凝 土 垃 圾 破 碎 , 共 同 投 资 先 后 购 买 了 2 台 破 碎 设 备 ( 1 台LOKOTRACKLT12135 履带式反击式破碎站,1 台山鑫 1248 移动破碎筛分设备) 、1 台柴油发电机等设备。用于建筑混凝土垃圾分拣破碎。该合伙经营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5、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承包合同2019 年 12 月底,王化霞与肖元省取得联系,商定由肖元省负责建筑混凝土垃圾破碎工作。2020 年 3 月初,肖元省带肖志豪、肖波、朱安军来到中集通华拆除工地。2020 年 3 月 29 日,张俊雷(甲方)与肖元省(乙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由肖元省负责现场建筑混凝土垃圾分拣破碎工作。调查中发现,肖元省还承担由谢庆龙、王化霞和张俊雷联系的外工地建筑混凝土垃圾分拣破碎工作。6、涉事机械安徽山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山鑫 1248 移动破碎筛分设备由振动给料机、锤式破碎机、振动筛、电线电柜、主带、回笼带、分料带、石粉带、平跑带等部件组成。用于砂石生产线和破碎生产线。工艺流程:给料破碎筛分分区堆放。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