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虎门镇“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9 月 30 日 2 时 43 分许, 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太沙路鸿佳购物广场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现场死亡及乘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
2、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浙 A9H871 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欧曼牌,车辆识别代码:LRDV6PDCXFL013076,注册日期:2015 年 11 月 05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7年 11 月 30 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瑶琳路 40 号, 该车总质量 20010kg,整备质量 10180kg,核定载质量 970
3、0kg,事发时实际载货总量为 4060kg。事故发生时该车从虎门镇沙角村装完快递件回福建省泉州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核定载客 2 人,实载 1 人。浙 A9H871 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 公 司 :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保 险 单 号 :10590003900181458693(强制险) ,保险单号:10590003900181458244(商业险) ,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 100 万元。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 该车两年来共有 9 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已接受处理 9 次。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经
4、鉴定属机动车) ,该车实际支配人及使用人:刘明玉,户籍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申家嘴村 1 组 27 号,该车未购买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二)驾驶员情况1、浙 A9H871 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胡正文,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湖南省攸县檟山乡湴田湾村胡家场组胡家场 003 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9 年 08 月 23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08 月 23 日,准驾车型:A2,状态:已注销,经查于 2014 年 5 月 18 日胡正文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由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注销处理。2017 年 9 月 30日 9 时胡正文到案后东莞市公安局交
5、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检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0mg/ml,血液中含苯丙胺。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机动车)驾驶人:刘明玉,户籍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临江乡申家嘴村 1 组 27 号,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刘明玉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三)货物运输单位情况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28209334K(1/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瑶琳路 40 号,法定代表人:陈松平,注册资本:30 万元,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依法批准的
6、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下登记营运货车 100 辆,车辆全部有按期参加审验。(四)事故现场情况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 2017 年 9 月 30 日 2 时 43 分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往沙角电厂,北往虎门镇区走向,西往西湖路,东往西湖东路,十字交叉型路口,沥青路面。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浙 A9H871 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朝北方向,车尾朝南方向。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倒在道路上,车头朝南方向,车尾朝北方向。4、车辆痕迹:1、浙 A9H871 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护杠有碰撞痕迹并附有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身油漆。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右侧车身有碰撞痕迹,左侧车身见有倒地痕迹。5、路面痕迹:浙 A9H871 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右前轮距道路右侧 220 厘米,右后轮距道路右侧 350 厘米。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前轮距道路右侧 280厘米,后轮距道路右侧 360 厘米。现场见有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倒地刮痕长为 3300 厘米,起点距道路右侧 1570 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