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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1092 上传时间:2022-07-2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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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朗镇“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3 月 31 日,东莞市大朗镇发生一宗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90 万元。该事故符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的通知 (粤安监2017155 号)第六条。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办函2014413 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大朗公安分局、大朗交通分局和大朗交警大队组

2、成的大朗镇“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1)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情况。 湘 DA4481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 HN5

3、251Z22E8M3JSQ,车辆识别代码:LZ5W2BD4XBB902211,注册日期:2011 年 5 月 19 日,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转回湖南,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强制报废期止 2026 年 5 月 19 日,登记所有人蒋国雄(男,人, 岁) ,实际支配和管理人欧志军(男,人,岁,蒋国雄的女婿) 。该车 2018 年 2 月 8 日在湖南省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号:湘交运管衡字430423002616 号。该车核定载质量 9000kg,事发时未载货。该车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

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单号:PDDG201744011728000704,商业险保单号:PDDG201744011728000705,有效期至 2018 年 5 月 9 日。经查,湘 DA4481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历史事故记录,近 2 年有 1 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 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 ) 电 动 自 行 车 情 况 。 品 牌 型 号 : 愉 途 牌 , 车 辆 电 动 机 号 :LP250W48V150700922,车架号:190021527100532,实际支配人廖长久,住址:。2、驾驶员情况( 1 ) 重 型 特 殊 结 构 货 车

5、驾 驶 员 情 况 。 欧 志 军 , 男 , 户 籍 住址:,身份证号:,持 B2 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1 年 7 月 19 号,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19 日)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限至 2019 年 06 月 26 日) ,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经查,欧志军无历史事故记录,无违法信息记录。(2)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情况。廖长久,男,户籍住址:,身份证号:。(二)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地点路况。事故现场位于 S357 省道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台冠起重机厂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道路中间设有水泥分隔护栏,双向

6、六车道,东西两侧设有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东往台冠起重机厂,南往黄江镇,北往寮步镇,水泥路面,干燥。该路段限速 60KM/H。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2、天气情况。事发时间 2018 年 3 月 31 日 8 时 4 分,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3、痕迹情况。湘 DA4481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车头见有碰撞痕,右前轮有辗压痕,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尾见有辗压痕。(五)检验鉴定情况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经交警部门在现场对欧志军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验结果为 0mg/100ml,未酒后驾驶。2、车速司法鉴定。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湘 DA4481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检验,湘 DA4481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2.6km/h。3、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湘 DA4481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 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该事故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前左右位灯、右前雾灯、左后转向灯、后雾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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