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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3.25”物体打击事故.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201483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2.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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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3.25”物体打击事故事故经过2008 年 3 月 25 日 8 时左右,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机械安装公司铆焊大班长余良明带领铆工班、起重班、焊工班等 12 人,在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继续对 1#喷雾塔钢梁进行加固作业。9 时 40 分,安全讲话后,起重班班长周代兴带上工具爬到厂房房架(高约 30 米左右) ,坐在钢梁上栓挂好安全带,把钢丝绳环饶在厂房钢梁上,再将钢丝绳的两个“琵芭头”穿入“铁滑车”吊钩内,把卷扬机钢丝绳装入“铁滑车”的滑轮重,关好滑车墙板,将“铁滑车”向下放置过程中, “铁滑车”从钢丝绳两个“琵芭头”中滑出,掉落在喷雾塔钢梁后,下落中

2、打在安全警戒线内的在机械安装公司结构一班铆工王兰元(男,50 岁,高中,本工种工龄 31 年)安全帽上,现场人员立即将王兰元送往重庆嘉陵医院抢救,4 月 7 日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兰元经 13 天抢救无效死亡后,重钢集团立即上报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以重庆市安监局一处副处长胡冬忠为组长的重钢建设有限公司“3.25”死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经济损失:24 万元事故调查情况1、2008 年 2 月 4 日,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1#喷雾塔支撑基座产生倾斜,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正常进行,为防止 1#喷雾塔倒塌,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决

3、定立即由重钢建设有限公司对 1#喷雾塔进行抢险加固施工。2、重钢建设有限公司抽调机械安装公司铆工班、起重班、焊工班、综合班等 26 人全民职工和 10 余民工,由铆焊大班长余良明现场总负责,派机械安装公司专职安全员刘定国负责现场安全工作,从 2 月 5 日(除夕)开始抢险加固施工。3、重钢建设有限公司型材项目部作为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设备常年检修维护单位, 2008 年 1 月 1 日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同兴垃圾处理公司设备承包维修合同 、 发电厂设备维修工程安全协议 (见附件 2) 。4、2008 年 3 月 25 日,1#喷雾塔进行抢险加固施工设置了安全警戒线,8 时 30 分左右,起重工

4、周代兴上房架升起重工具前,现场专职安全员刘定国和铆工班班长廖建锋进行了清场工作,事故发生时,现场安全员刘定国在安排民工架设施工平台。5、2008 年 2 月底,重钢建设有限公司型材项目部、中板项目部同时撤消,成立轧钢项目部,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设备常年检修维护工作移交轧钢项目部(见附件 1) 。6、 建设公司轧钢项目部按照工程总造价的 53%支付给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员及作业人员均为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员工,所有抢险加固施工人员的工资均由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发放。7、按照建设公司规定,铁滑车、榔头、扳手等工具类物品选型、领用计划申请、检查、维护、保养由建设公司机

5、械安装公司负责,吊车租赁、电焊机、气瓶等机具类物品由项目部负责。8、根据调查情况第六条,喷雾塔抢险加固施工施工人员指派、工资人事调配,工种搭配、施工人数均由重钢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确定负责。而事故两名主要责任人也属重钢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职工。并且肇事工具铁滑车也属机械安装公司的管理范围,所以重钢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9、轧钢项目部虽然制定了安全施工措施,也向施工单位作了交底工作,但在施工过程中监督不力,轧钢项目部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结构一班铆工王兰元,在现场专职安全员刘定国和铆工班班长廖建锋对安全警戒线内的人员进行了清场

6、工作后,明知起重工周代兴到房架上升起重工具,违章进入安全警戒线内被滑落的“铁滑车”打伤头部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现场专职安全员刘定国,对安全警戒线内的人员进行清场后, 擅离职守, 安排民工架设施工平台,未在安全警戒线区域履行安全监护职责,导致铆工王兰元进入警戒线内被滑落的“铁滑车”打伤头部死亡,现场专职安全员刘定国未履行安全监护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性质该事故是由于重钢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结构一班铆工王兰元违章进入安全警戒线内及现场专职安全员刘定国擅离职守未履行安全监护职责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析1、重钢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结构一班铆工王兰元,违章进入安全警戒线内被滑落的“铁滑车”打伤头部,王兰元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重钢建设公司机械安装公司现场专职安全员刘定国,擅离职守, 未履行安全监护职责, 刘定国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号令)第 37 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如下:1、 对事故责任单位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罚款 10万元。2、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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