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83744 上传时间:2023-08-0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1 月 7 日,接东凤镇安监分局的事故快报,称11 月 6 日接到东凤镇住建局的报告,报告称 11 月 5 日,何景秋个人承接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许钜文租用的一空地地面加固压桩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沈建超,男,35 岁,壮族,广西横县人,身份证号码:)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1 月 9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

2、、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何景秋,男,44 岁,1974 年 5 月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万寿街 巷 号,联系电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粤 T072014000042,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液压静力压桩机一台,型号为 ZYC80B-B,出厂编号为80BB20160602,出

3、厂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个人承接了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许钜文租用的一空地地面加固压桩工程项目施工。二、事故发生经过2018 年 11 月 7 日,接东凤镇安监分局的事故快报,称11 月 6 日接到东凤镇住建局的报告,报告称 11 月 5 日,何景秋个人承接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许钜文租用的一空地地面加固压桩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沈建超,男,35 岁,壮族,广西横县人,身份证号码:)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我局于 11 月 9 日派员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经调查:许钜文租用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的 3509.2

4、平方米空地做休闲自用花木场,因填平的地面需要加固,何景秋(有桩机操作证,其桩机有产品合格证)通过朋友高均洪认识了许钜文并承接了该空地地面加固压桩工程的施工。11 月 5 日,何景秋外出不在施工现场,其安排聘请的工人沈建超、沈建杰和农泽军三人在该工地进行打桩作业,其中沈建超(无桩机操作证)负责操作打桩机,农泽军(无吊机操作证)负责吊机吊桩,沈建杰负责绑桩和看位。当天下午约 16 时 30 分,沈建超操作桩机打完一个桩后,移动桩机到下一个打桩点过程中,装在桩机上的 6 米长水泥桩突然断裂倒下,砸向操作桩机的沈建超身背,然后,沈建超自己从倒在桩机操作台上的水泥断桩下面爬出来,现场抢救人员上来后只发现

5、沈建超后脑勺处、颈部后面淤红,身体没有流血,意识清醒,约过了五、六分钟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后,沈建超就开始昏迷,后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死因为胸腹合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沈建超无证操作桩机,在移动桩机过程中,装在桩机上的 6 米长水泥桩突然断裂倒下,砸中操作桩机的沈建超身背,造成其死亡。(二)间接原因1.何景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的无桩机操作人员进行桩机作业;2.何景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

6、施,未知悉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何景秋未建立生产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东凤镇小沥路南河街自建工地“1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3 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漏洞。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聘请无资质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何景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有责任。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物体打击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