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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应急管理部14号令解读.ppt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7355 上传时间:2024-01-25 格式:PPTX 页数:39 大小:1.0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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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号:安全生产文库,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解读,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签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前 言,PREFACE,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全文共计24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2、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前 言,PREFACE,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对罚款的适用,区分不同的情形做出处罚机构、金额的规定。,前 言,PREFACE,公众号:安全生产文库,法规全文及解读,202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3、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相关法律也在近年间得到完善。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的修改,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需要。),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

4、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执法主体已有改变。在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20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首次明确谁是主要负责人),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关于处罚金额。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予以调整。),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

6、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第(一)项 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第(二)项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第(一)项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第(二)项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第(三)项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第(四)项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针对不同情形,明确裁量基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第(一)项对发生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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