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4 8 0 6.1 52 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2 0 2 4-0 2-0 8发布2 0 2 5-0 2-0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2 术语和定义2.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产生胶接作用的,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3 产品分类根据是否与食品直接接触,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可分为两类: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用于食品接触
2、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触面,预期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黏合剂。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非食品接触面,预期不与食品直接接触,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黏合剂。4 基本要求4.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G B4 8 0 6.1的规定。4.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生产企业应通过配方设计、原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产品信息传递等方式控制黏合剂产品的安全风险。4.3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使用企业应通过接缝和边缘等包装设计、增加有效阻隔层、固化过程控制、产品信息传递等方式控制来源于黏合剂的安全风险;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减少黏合剂的使用量和残留量。5 技术要求5.1
3、 原料要求5.1.1 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要求。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附录B及相关公告的要求。5.1.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 B9 6 8 5及相关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添加剂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1G B4 8 0 6.1 52 0 2 45.2 感官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层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感官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浸泡液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无着色、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能的劣变5.3 理化指标5.3.1 通用理化指标黏合剂层的通用理化
4、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通用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总迁移量a/(m g/d m2)b1 0G B3 1 6 0 4.8高锰酸钾消耗量a/(m g/k g)水(6 0,2h)1 0G B3 1 6 0 4.2重金属(以P b计)a/(m g/k g)4%乙酸(体积分数)(6 0,2h)1G B3 1 6 0 4.9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c/(m g/k g)不得检出(检出限=0.0 1m g/k g)G B3 1 6 0 4.5 2 a仅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层。对于间接接触食品的黏合剂层,该项目按直接接触食品层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b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根据实
5、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换算为m g/k g,且限量为6 0m g/k g。c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的黏合剂。应在黏合剂固化反应完成后,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开展芳香族伯胺的迁移量检测。本标准附录A、附录B、G B9 6 8 5及相关公告中规定了迁移限量的芳香族伯胺,其限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3.2 其他理化指标5.3.2.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附录A、附录B及相关公告对基础原料的特定迁移限量(S ML)、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 ML(T)、最大残留量(QM)等理化指标的规定。5.3.2.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G B9 6 8 5及相关公告
6、对添加剂的S ML、S ML(T)、QM等理化指标的规定。2G B4 8 0 6.1 52 0 2 46 其他6.1 迁移试验迁移试验应按G B3 1 6 0 4.1和G B5 0 0 9.1 5 6的规定执行,本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6.2 标签标识6.2.1 标签标识应符合G B4 8 0 6.1的规定。6.2.2 黏合剂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3G B4 8 0 6.1 52 0 2 4附 录 A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及使用要求A.1 表A.1规定了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允许使用的基础原料名单及使用要求。表A.1中列出的基础原料以C A S号为准,没有C A S号的以中文名称为准。A.2 G B9 6 8 5中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 ML(T)及S ML(T)分组编号适用于本标准。A.3 表A.1中聚合物合成所使用单体及其他起始物为酸、醇或酚类物质的,其钠盐、钾盐和钙盐(包括酸式盐和复盐)也可在相应聚合物的合成中使用,并应符合相应的酸、醇或酚类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限制性要求;表A.1已列出的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钠盐、钾盐和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