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4 7 8 9.1 72 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 0 2 4-0 2-0 8发布2 0 2 4-0 8-0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T4 7 8 9.1 72 0 0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本标准与G B/T4 7 8 9.1 72 0 0 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修改了范围;修改了设备和材料;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修改了采样;修改了检样的处理;修改了检验。G B4 7 8 9.1
2、 72 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与肉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肉与肉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2 设备和材料2.1 采样工具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托盘、刀具、剪刀、镊子、采样勺(或匙)、凿子、圆盘锯、绞肉器、采样钻、研磨器具、搅拌器具等。2.2 样品容器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
3、样管、采样瓶等。2.3 其他用品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3 采样3.1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一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3.2 预包装肉与肉制品3.2.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 0 0g的肉与肉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2.2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g的肉与肉制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工具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独立包装大于10 0 0m L
4、的液态肉制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后采集适量样品。1G B4 7 8 9.1 72 0 2 43.3 散装肉与肉制品或现场制作肉制品样品混匀后应立即取样,用无菌采样工具从样品的不同部位采集,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如果样品无法进行混匀,应选择更多的不同部位采集样品。3.4 样品的贮存和运输按照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4 检样的处理4.1 开启包装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 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 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再次
5、经火焰消毒。4.2 处理原则4.2.1 对于冷冻样品,应在4 5以下不超过1 5m i n进行解冻,或1 8 2 7 不超过3h,或2 5不超过1 8h解冻(检验方法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4.2.2 对于酸度或碱度过高的样品,可添加适量的1m o l/LN a OH或HC l溶液,调节样品稀释液p H在7.00.5。4.2.3 对于坚硬、干制的样品,应将样品无菌剪切破碎或磨碎进行混匀(单次磨碎时间应控制在1m i n以内)。4.2.4 对于脂肪含量超过2 0%的产品,可根据脂肪含量加入适当比例的灭菌吐温-8 0进行乳化混匀,添加量可按照每1 0%的脂肪含量加1g/L计算(如脂肪含量为4 0%,
6、加4g/L)。也可将稀释液或增菌液预热至4 44 7。4.2.5 对于皮层不可食用的样品,对皮层进行消毒后只采取其中的可食用部分。4.2.6 对于盐分较高的样品,不适合使用生理盐水,可根据情况使用灭菌蒸馏水或蛋白胨水等。4.2.7 对于含有多种原料的样品,应参照各成分在初始产品中所占比例对每个成分进行取样,也可将整件样品均质后进行取样。4.3 固态肉与肉制品用合适的无菌器具从固态食品的表层和内层的不同部位(尽量避免尖锐的骨头等)进行代表性取样,分别称取2 5g检样,加入盛有相应稀释液或增菌液的均质袋(或杯)中,均质混匀。注:对于整禽等样品,检样处理应按照相关检验方法标准执行。4.4 液态肉制品将检样充分混合均匀,称取2 5m L检样,加入盛有2 2 5m 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的均质袋(或杯)中,均质混匀。4.5 要求进行商业无菌检验的肉制品按照G B4 7 8 9.2 6执行。2G B4 7 8 9.1 72 0 2 45 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G B4 7 8 9.1 72 0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