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4 7 8 9.4 72 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食用油脂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 0 2 4-0 2-0 8发布2 0 2 4-0 8-0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食用油脂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油脂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2 设备和材料2.1 采样工具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
2、具、采样钻、采样勺、匙、刀具、剪刀、镊子等。2.2 样品容器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洁、干燥、无菌。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2.3 其他用品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3 采样3.1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量,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3.2 液态食用油脂制品3.2.1 独立包装小
3、于或等于10 0 0g(m L)的食用油脂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2.2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g(m L)的食用油脂制品,可以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前摇动,使其达到均匀后采样。3.3 半固态和粉末固态食用油脂制品3.3.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 0 0g(m L)的半固态和粉末固态食用油脂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3.2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g(m L)的半固态和粉末固态食用油脂制品,可以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前摇动或使用无菌棒搅拌,使其达到均匀后采样。如果样品无法均匀混合,应从样品容器中的不同部位1G B4 7 8 9.4 72 0 2 4采取代表性样品。3.4
4、固态食用油脂制品3.4.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 0 0g的固态食用油脂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4.2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g的固态食用油脂制品,可以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抹刀除去表层产品,厚度不小于5mm,将洁净、干燥的采样钻沿包装容器切口方向往下匀速推入产品中,不要完全穿过,将采样钻旋转1 8 0,抽出采样钻并将采集的样品转入样品容器。用同样的方法从同一包装的几个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3.5 样品的储存和运输按照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4 检样的处理4.1 开启包装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 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或袋
5、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 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再次经火焰消毒。4.2 液态食用油脂制品将检样摇匀,用灭菌吸管吸取2 5m L检样,加入预热至4 51的盛有2 2 5m 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中,均质混匀。4.3 半固态和粉末固态食用油脂制品无菌操作称取2 5g检样,加入预热至4 51的装有2 2 5m 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中,均质混匀;若为粉末制品,则以无菌操作称取检样2 5g,缓慢倾倒于盛有2 2 5m 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液面上,室温静置后均质混匀。4.4 固态食用油脂制品用灭菌刀(勺)从表层和深层分别取出有代表性的适量样品,无菌操作称取2 5g检样,加入预热至4 51的盛有2 2 5m 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中,均质混匀。注:在检样处理环节所使用的稀释液或增菌液中,应根据各类食用油脂制品的脂肪含量加入适当比例的灭菌吐温8 0进行乳化混匀,添加量可以按食用油脂制品每1 0%的脂 肪 含量 加1g/L计算(如脂 肪含 量 为4 0%,加4g/L)。4.5 要求进行商业无菌检验的食用油脂制品按照G B4 7 8 9.2 6的规定执行。5 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2G B4 7 8 9.4 72 0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