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4 7 8 9.4 82 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蜂产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 0 2 4-0 2-0 8发布2 0 2 4-0 8-0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蜂产品采样和检样处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蜂产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蜂产品的采样和检验处理。2 设备和材料2.1 采样工具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剪
2、刀、镊子等。2.2 样品容器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洁、干燥、无菌。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应有足够的体积。2.3 其他用品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3 采样3.1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一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3.2 预包装蜂产品3.2.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 0 0g的固态或半固态蜂产品,或小于或等于10 0 0m
3、 L的液态蜂产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2.2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m L的液态蜂产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后采集样品。独立包装大于10 0 0g的固态蜂产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几个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3.3 散装或现场制作蜂产品用无菌采样工具从5个不同部位现场采集样品,放入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1G B4 7 8 9.4 82 0 2 43.4 样品的储存和运输按照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4 检样的处理4.1 开启包装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
4、)装,用7 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 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再次经火焰消毒。4.2 稀释待检样品在称量或定量后,按11 0稀释,混合后稀释液如有大颗粒可进行搅拌。如果11 0稀释液太黏稠,可加大稀释液体积;如果需要比11 0更浓的首次稀释液才能获得检验结果,可适当减少稀释液体积。如果产品标准规定菌落总数小于1 0C F U/g或1 0C F U/m L,应使用第一稀释度稀释液,液体样品可以使用未经稀释的原液。4.3 液态蜂产品(蜂蜜等)吸取2 5g或2 5m L样品放入盛有2 2 5m L相应稀释液或增菌液的锥形瓶或无菌袋中,均质后检验。4.4 半固态或固态蜂产品(蜂胶等)固态样品如成粉末状则直接称量。半固态或固态样品如需融化,则将样品置于4 0水浴中不超过3 0m i n使样品融化;不易融化的样品可在41 5放置2h3h后,使用灭菌粉碎器械进行无菌粉碎,而后称量2 5g样品放入盛有2 2 5m L相应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中,均质后检验。4.5 要求进行商业无菌检验的蜂产品按照G B4 7 8 9.2 6执行。5 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2G B4 7 8 9.4 82 0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