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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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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3751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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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防城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旨在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止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广西海事局是主管机关,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定详细说明了船舶报告的要求,包括进出港口的船舶需通过VHF12频道向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涵盖船名、国籍、船长、吃水、载货情况、船位、上一港或目的港等

2、信息。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船舶在防城港水域航行的具体要求,如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合理选择航道、遵守航速限制、遵守避让原则等。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部分船舶需实行单向通航。规定还涉及引航员的登离轮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措施、船舶进出港和航行警戒区时的注意事项、通过大桥时的特别要求等。在停泊方面,规定要求船舶应靠泊符合自身条件的码头泊位,禁止超码头靠泊能力靠泊作业,装卸货设备应调整到正常位置,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禁止其他船舶并靠,禁止在航道和其他妨碍通航安全的水域内锚泊。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各类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外国籍船舶、客船、载运危险品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等。同时,该规定也适用于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引航员、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人员和单位。通过实施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升防城港水域的通航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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