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对临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完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目标,制定本办法。2、临离项目实行社会监理,经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临离高速建设管理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管处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建管处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授权,不得与承包人有经济联系,不得串通承包人损害建管处利益。3、建管处支持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同时由建管处工程管理部依照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和本办法组织协调、
2、监督监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情况。本办法适用于临离高速公路施工各总监办、驻地办及所有监理人员。4、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主要通过日常巡视、抽查和组织专项检查进行,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听取总监办、驻地办工作汇报;(2)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3)查阅监理资料和承包人资料;(4)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5)对工程实体进行实地检验、测量;(6)向承包人了解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7)与监理人员座谈,了解监理工作情况。(8)巡视中,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进行质询。5、对监理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组织机构设置,监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现场监理人员、设施、试验检测设备
3、配备,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监理人员守则执行情况。二、对监理机构和设备审核1、依据招标资审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中标谈判过程中建管处要严格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各驻地监理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监理经历,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不确定其中标。2、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和监理工作需要配足合格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按建管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3、工程管理部定期或随时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在场监理人员素质满足监理工作要求。4、总监办和驻地办必须制作机构组织网络图,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接受各方面监督。5、监理人员调换必须遵照高于标准、满
4、足需要、建管处批复的原则。监理单位需要调换监理人员,无特殊情况须在 30 天前提出申请;建管处责令调换人员,总监办要在接到通知 2 日内办妥。6、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配备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房屋设施及办公生活家具。7、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试验室,按规范配备试验设备。8、督促协助总监办和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三、监理资料文件和档案管理1、监理人员必须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的原始记录要工整、规范、全面,总监办要定期检查确认,工程管理部随时抽查。2、按月定期及时向建管处报送监理月报,月报内容要准确、全面、真实,建管处通过监理月报掌握各施工标段
5、工程进度情况,考核监理的工作情况。3、监理原始资料统一表样格式,按规定填写。4、监理档案资料要有管理制度,各式台帐齐全,档案分类清楚,文档妥善保管,资料收集齐全,及时统计汇总。四、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1、检查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否能正常有序地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2、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范要求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监理审批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是否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3、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才能批准开工,检查已开工分项工程有否违规批准开工申请报告。4、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
6、在质量监理方面抓住重点,实施以预防为主,过程控制的主动监理。5、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监理程序和监理细则的规定实施监理工作。6、通过定期或随时巡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态度是否做到了“严格监理,热情服务”。7、查阅承包人上报的各种报告、变更设计、计量支付等资料,检查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审批,以杜绝“卡、压、拖”现象。8、查阅承包人的原始记录,检查监理签证是否及时,签证意见是否规范、明确,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9、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施工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重要施工工序及工艺是否按监理程序实施全过程旁站;检查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是否及时进行检查和签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检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不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质量问题等行为是否用监理通知、整改指令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在监理日记、巡视记录或其它记录中有全面、详实记录。10、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经验和看法作出决定。双方未能取得认同时,应报建管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