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讲解了民爆物品的领取与管理规定。文件指出,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爆破员。爆破员需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审批时需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民爆物品的领取必须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共同完成,且领取的数量、品种需如实录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相关登记本上签字确认。爆炸物品领料单由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保管和填写,领料单需详细记录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爆破员签字。保管员在发放民爆物品时,必须核实领料单及审批手续,确保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不得领取爆炸物品,且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携带,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适用于涉及民爆物品使用的矿山、建筑施工、爆破工程等高风险行业。该制度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的领取和使用流程,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减少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如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以及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该制度的规定,确保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