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规定还详细阐述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2、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