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讲解了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确保重要决定和决策的有效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该制度详细规定了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领导的讲话、批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以及市食安办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度还明确了立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如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可直接交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立项后的督查督办事项将根据内容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个等级,并指定办理时限。交办环节中,市食安办将根据不同事项的性质,转交指定部门或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并对重大决策和“热点”、“难点”问题成立督查组。承办部门
2、需按要求限时办结并报告办理进度和结果,市食安办将全程跟踪督办,对未按时完成的事项进行催办。审核环节中,市食安办将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初审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于需退回重办或延期的事项,市食安办将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原因。对于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事项,承办部门需书面申请延期或缓办。最终,经审核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将进行分类归档。市食安办还将定期编写督查简报,记录和通报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各项情况。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市食安办、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等。该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食品安全相关决策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社会公众,帮助他们了解和监督食品安全工作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