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虎门镇“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7 月 7 日 14 时 55 分许, 在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新联入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行人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7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
2、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粤 R380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车辆识别代码:LZ5N4CD337B007783,注册日期:2007 年 9 月 10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7年 9 月,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利志昌,行驶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潭镇环城北路 67 号富强汽车修理厂,该车总质量 25000kg,整备质量8700kg,核定载质量没有,粤 S1375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
3、车,品牌型号:大力士,车辆识别代号:LGSJ1212X20003014,没有提供该挂车的有效证件,事发时实际载货总量为 50750kg,事故发生后,东莞市交警支队虎门大队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公安网查询,没有查询到该车载重量的数据。事故发生时该车从虎门镇往厚街镇方向行驶,车辆核定载客 3 人,实载 3 人。粤 R380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市 分 公 司 , 保 险 单 号 :PDZA201744190000418320(强制险) 。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两年来共有 0 次事故记录,4 次
4、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3 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 3 次,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二)驾驶员情况1、粤 R380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李党成,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二队 73 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3 年 12月 19 日,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准驾车型:A1A2E,状态:正常。职业:个体户,李党成平时作为司机自己接单帮客户拉货。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李党成驾驶一辆粤 R380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挖土机从虎门镇新湾社区回大朗镇,挖土机属黄汉宁私人所有,当天黄汉宁电话联系李党成,要求李党成将挖土机从虎门运回大朗,运
5、费为 1600 元。(三)事故车辆其他情况该车登记私人名下,车辆所有人:利志昌,男,汉族,1979 年 7 月 19 号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桥头村三队 340 号,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下登记营运货车 9 辆。2016 年 7 月,利志昌口头协议将粤 R3808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以人民币八万六千元打包转让给李党成,车辆没有过户手续。(四)检验鉴定情况2018 年 7 月 7 日 16 时,李党成到案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抽取血液进行酒精
6、检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 0mg/ml,尿液毒检呈阴性。(五)事故现场情况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 2018 年 7 月 7 日 14 时 55 分许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往虎门,北往厚街,平直的沥青路面。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 R38085 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朝北方向,车尾朝南方向。4、车辆痕迹:粤 R38085 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护杠有碰撞痕迹,车头右前轮有与行人腿部碾压痕迹。5、路面痕迹:粤 R38085 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距道路左侧280 厘米, 左后轮距道路左侧 290 厘米。 粤 S1375 号挂车左后轮距左侧 340厘米,现场路面见有一条人体磨痕起点距道路左侧 580 厘米,起点距血迹长度为 2106 厘米。(六)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粤 R38085 号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