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
2、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 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 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 C。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
3、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 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 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
4、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二) 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 (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
5、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
6、,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 D 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 D 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充装单位名称;(二)充装地址;(三)许可充装范围;(四)自有气瓶数量;(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证书编号。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E。第十五条 气瓶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