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4 7 8 9.2 22 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 0 2 4-0 2-0 8发布2 0 2 4-0 8-0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T4 7 8 9.2 22 0 0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本标准与G B/T4 7 8 9.2 22 0 0 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修改了范围;修改了设备和材料;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修改了采样;修改了检样的处理;修改了检验。G B4 7 8 9.2 22
2、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采样和检样处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2 设备和材料2.1 采样工具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洁和无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采样钻、剪刀、镊子等。2.2 样品容器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2.3 其他用品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
3、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3 采样3.1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一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3.2 预包装调味品3.2.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 0 0g的固态、半固态调味品,或小于或等于10 0 0m L的液态调味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2.2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g的固态、半固态调味品,或大于10 0 0m L的液态调味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工具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
4、。3.3 散装或现场制作调味品用无菌采样工具从5个不同部位采集样品,放入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3.4 样品的贮存和运输按照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1G B4 7 8 9.2 22 0 2 44 检样的处理4.1 开启包装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 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 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再次经火焰消毒。4.2 稀释4.2.1 待检样品在称量或定量后,按19体积稀释,混合后稀释液如有大颗粒可进行搅拌。如果19稀释液太黏稠,可加大稀释液体积;如果需要
5、比19更高浓度的首次稀释液才能获得实验结果,可适当减少稀释液体积。如果估计样品中细菌数少于1 0C F U/g,应使用首次稀释液;在细菌含量更低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稀释液的体积。4.2.2 样品若为干燥脱水物质,稀释液选择缓冲蛋白胨水,减少渗透压剧烈改变对菌群的影响。4.2.3 高脂肪含量的样品(脂肪总质量超过2 0%),稀释液中加入无菌吐温8 0(质量浓度1g/L 1 0g/L),充分乳化。根据对样品脂肪含量的估计,1 0%的脂肪含量稀释液中加入质量浓度1g/L吐温8 0,如脂肪含量4 0%,稀释液中加入质量浓度4g/L吐温8 0。4.3 其他处理4.3.1 食醋样品用2 0%3 0%灭菌碳
6、酸钠溶液调节p H至7.00.5。4.3.2 含有抑菌物质的样品中,如洋葱粉、大蒜、胡椒等,检验前需要降低样品的抗菌活性,如提高稀释度,如肉桂使用11 0 0稀释度,丁香使用110 0 0稀释度;在缓冲蛋白胨水中加入亚硫酸钾(K2S O3),终浓度达到0.5%;若样品中盐质量分数超过1 0%,使用更高稀释度使初始悬浮液氯化钠总浓度不超过1%。4.4 固态和半固态调味品称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菌容器内粉碎,或用无菌剪刀剪碎。称量上述混匀后的样品2 5g样品放入盛有2 2 5m L稀释液或增菌液的锥形瓶或无菌袋中,均质或充分混匀后检验。4.5 液态调味品称量2 5m L混匀后的样品放入盛有2 2 5m L稀释液或增菌液的锥形瓶或无菌袋中,充分混匀后检验。4.6 要求进行商业无菌检验的调味品按照G B4 7 8 9.2 6执行。5 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2G B4 7 8 9.2 22 0 2 4